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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16-05-23 10:05 来源:三门峡市民族宗教局
   郝时远:民族自治模式,在一些国家是以民族政党通过竞选获得地方议会多数席位并组成地方政府,如英国的苏格兰、西班牙的巴斯克等自治地方。而这类政党竞选失败后,这些地区就成为一种地方自治,民族自治的议题只能通过议会表决通过才能实行。在北欧国家,萨米人组成的萨米议会(萨米庭)也属于一种民族自治,但是这种民族议会没有独立的立法权,只有向国会提交提案之权。除国家授权外,萨米议会不具有地方行政的管理权。在美国还有印第安保留地制度,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实行了原住民(土著)的自治形式,这也是民族自治的一种类型。 
  谷雨:民族自治,简单地从形式上来说,就是把某个民族聚集到同一个区域内,专族专区,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进行自我管理,实行自治。它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数量:民族自治模式下,少数民族享有自治权利的地区只有一个,即划出来的专区。而民族区域自治无此限制,全国范围内,只要少数民族聚居形成一定规模,就可以设置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物的权利,数量上是多个。
  关系:采用民族自治,专区专族,那这个民族和区域外的其他民族的关系中,区别和分隔会成为基本特点。该民族成员如果希望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物的权利,希望文化、语言、宗教等得到有效保护,那他们就只能待在专区内,没得选择。他们也就被与其他民族和地区区别、分隔开了。中国至少有56个民族,如果都实施这样的民族自治,显然国将不国。而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少数民族可以按自己的需要自由流动,与其他民族相处,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现当地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它促进的是一种融合与团结的关系。
  等级:民族自治模式下的自治区比较独立,比如西班牙的巴斯克地区,它实行的就是达赖一直要求的“高度自治”。《巴斯克自治区自治法》规定,巴斯克自治区享有高度的民族自治,拥有独立的议会、税收制度;巴斯克议会行使立法权,管理巴斯克政府;巴斯克地区的最高法院享有最高司法权。而在民族区域自治中,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除了是自治机关外,同时还是地方国家机关身份,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需要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服从国务院。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一种地方政权形式,不享有脱离国家而独立的权利。
  影响:紧跟民族自治的,往往是地方自治和独立。比如作为民族自治模式典型的英国苏格兰、西班牙巴斯克:苏格兰执政党去年9月已经宣称要在2010年推动公投,寻求“脱英自治”,实现苏格兰独立;巴斯克曾以暴力活动谋求独立,并成立了臭名昭著的分离主义恐怖组织“埃塔”,该问题至今仍未解决。另外,科索沃战争中,阿族人的独立运动、阿族和塞族的武装冲突也都是民族自治和国家主权发生矛盾的悲剧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