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不断发展,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已经得到切实的保障,各民族都已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进步。在人类已进入21世纪的今天,还需要继续强调平等的原则吗?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今天又应当如何认识和坚持民族平等原则?
(一)坚持民族平等任重而道远
民族是一种历史现象。在今天,民族依然存在,民族特点、民族差别依然存在,民族问题依然存在,我们还面临着解决民族问题的艰巨任务。这一问题解决得如何,同国家的盛衰、社会的进退、民族的祸福密切相关。处理民族关系必须有正确的理论和原则。实践证明,坚持民族平等是惟一正确的选择。
平等是一个动态和发展的概念。从实践看,各民族在改革开放中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与进步,但是发展差距依然存在,并且这种差距还在呈加大的趋势。中国最贫困的地区是民族地区,中国最落后的地区也是民族地区。各民族所有平等权利的获得和保护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联系,所以法律所确定的民族平等原则的实现,在实践中还需要做坚韧不拔的努力。
从人们的思想观念看,历史上形成的在民族问题上的错误思想和观点的残余很难在短时期内消除,还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人的思想和行为,一遇适当的条件便会表现出来,这就有可能影响平等原则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
从国际环境看,西方反华势力企图利用民族问题牵制、遏制和分化中国,往往是在少数民族的人权问题上作文章,对我国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或颠倒黑白,或小题大做。我们必须以有力的事实回击敌对势力的攻击和破坏,捍卫国家的形象和利益,维护民族团结。
(二)高度重视经济权利
当今时代是经济高度发达的时代,也是人们更加重视和关注经济权利的时代。这是由经济权利的特点决定的,因为经济权利很大程度上会制约甚至决定其他权利的获得与实现。我国各民族的政治平等权利已经得到了保障,但经济权利的实现却依然面临许多要解决的问题。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权,已经成为今天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最重要的内容。经济权利平等和经济发展水平一样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这项权利的具体内容会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即使贫困问题得到解决,各民族生活水平得到改善,仍然必须继续高度重视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因为还会有相对贫困,还会有发展的不平衡。这使经济权利的保障不仅是一个重要的课题,而且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当然,平等并不能理解为毫无差异的绝对均衡。
为了保障各民族经济上的平等权利,第一位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推进现代化建设。为此需要处理好两个相关的问题:一个是效益与公平的关系问题。经济建设必须重视效率,重视投入和产出比,舍此不可能发展生产力,增殖社会财富。但在涉及民族地区的发展时,又必须重视公平,重视社会效益,这对民族地区的发展极为重要。以修路为例,在民族地区修一条高等级公路,在效益上可能不如东部,但它却可以由此带来很大的社会效益,体现社会公平,因而修这条路就是必要的。
另一个是过程的平等与结果平等的相互一致。关于少数民族的发展,要重视过程,从决策到实施的一系列活动中体现平等,体现对少数民族的照顾。但更要重视结果,看结果是否实现了决策的初衷,是否体现了公平,基本标志是民族地区得到相应发展,人民生活得到相应改善。比如在西部大开发中,需要兼顾国家、开发者和当地群众的利益,从而使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开发者获利,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少数民族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这种开发便是成功的开发,便是体现公平的开发。
(三)高度重视法制建设
我国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手段很多,但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是法制手段。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尤其需要重视民族平等的法律保护。正如列宁所说的:“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问题,只有在不背离平等原则的彻底的民主国家中,通过颁布全国性的法律才能解决。”法律代表了全体人民的意志,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强的约束力,因此,它在调整社会关系中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坚持民族平等,从根本上来说是形成和维护一种和谐的民族关系,所以用法律去维护民族平等,实际上也是用法律调整民族关系。
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以国家强制力要求人们的行为服从一定的规范。法律对民族平等的保护是通过两个方面来进行的:一是权利授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各民族应当享有的权利;二是防止侵害,通过制裁侵犯民族平等权利的行为,使平等权利得以正当享有。
我国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已经初成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更加完善,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处在变动之中,并由此会引起社会关系的变化,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民族关系上来。这就要求法制建设能适应这些变化,制定或修订相关的法律,从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更好地调整民族关系,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法制健全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障法律的遵守和执行。要通过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严肃执法,确保民族法制的贯彻执行。
在依法保障少数民族权利上,有一点值得强调,那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民族,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任何民族的公民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凡触犯法律者,都应当一断于法。
(四)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与改革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党的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是尊重少数民族人民,尊重民族平等,尊重民族感情。它是关系到坚持民族平等原则,加强民族团结,正确处理民族关系,促进社会安定的一个大问题。
民族风俗习惯是各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生活方式,具体表现在饮食、服饰、居住、婚庆、节日、禁忌、礼仪等许多方面。民族风俗习惯具有地域性、多样性、差异性、延续性等特点。它和一个民族的心理、文化、思想感情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它又有着敏感的特点。一个民族往往会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态度看做是对自己民族的态度。近年来我国民族关系中发生的一些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件,大多缘起于对其他民族风俗习惯的漠视和侵犯。解决好这个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把保障各民族保持和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权利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各民族奉行自己的风俗习惯也是在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这是各民族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保障各民族奉行自己风俗习惯的权利,也就是保护少数民族平等权利。
国家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方面有许多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比如:对从事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企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对持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给予充分的尊重,还从政策上扶助清真饮食业的发展;对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给予相应的假期;对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给予尊重等等。在刑事法律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也有糟粕,有的不利于发展生产,不利于民族进步,甚至不利于民族团结,因而需要加以改革。法律同样赋予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权利。对此,他人不得干预。当然,这种革故鼎新必须是在群众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通过教育引导、典型示范、领导带头等方式逐步推进。摈弃旧俗陋习,过文明富裕的生活,对少数民族的发展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也有利于少数民族享受平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