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三门峡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
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三门峡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三门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门峡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是市民族宗教局评审命名,具备宣传教育功能,在促进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物博物类、革命纪念类、旅游文教类、民族团结进步宣教展馆(室)类等场所。
第三条 三门峡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
第四条 三门峡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一般每三年命名一批。
第五条 三门峡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体现不同历史时期我市各族人民之间的亲密关系,有助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二)具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实物、资料、场地或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整的工作档案,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符合三门峡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条件的场所,逐级向所在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申报,由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民族宗教局。
市直机关所属场所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民族宗教局推荐。
第七条 市民族宗教局业务主管科室负责组织对推荐对象的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场所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市民族宗教局党组研究决定命名名单。
第八条 命名为三门峡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场所,由市民族宗教局发布决定、颁发牌匾。
第九条 已命名的三门峡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不能履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职能或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民族宗教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撤销命名。
按照市民族宗教局关于涉及民族方面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对发生因处置不当造成涉及民族方面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件的教育基地,市民族宗教局予以撤销命名。
第十条 三门峡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制定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完整的档案制度,有计划地对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三门峡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充实宣传教育材料,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丰富宣传教育手段、增强宣传教育效果,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三门峡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在举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展览或遇到有组织的民族团结进步参观活动时,应当免费开放并积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教育基地的考核、推荐,支持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推动教育基地之间的交流合作,指导教育基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影响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教育基地予以适当经费补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