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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实现民族平等的具体实践

发布时间:2016-05-23 09:58 来源:三门峡市民族宗教局
   中国历史上的民族歧视与民族隔阂,主要是统治阶级实行民族压迫政策造成的。在各朝各代,各民族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有的朝代公然将人按民族不同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这滞阻了社会的发展和中华民族的进步。当历史的脚步跨人近代的时候,中国和世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伟大的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提出了“五族共和”的主张,喊出了民族平等的口号,这是中国民族关系上极为重大的事件。但是由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也由于资产阶级本身的属性,这些口号和主张,只有政治和理论意义,在实际生活中,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得到体现,民族压迫和歧视仍在进行。后来蒋介石甚至不承认在中国有多民族存在这一客观事实。
    中国共产党登上政治舞台之后,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民族观观察和处理民族问题,高高举起了民族平等的旗帜。在1922年党的二大文献中,提出了基于民族平等原则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政治主张;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明确规定:“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其后的革命战争岁月,民族平等的原则一直相伴着中国共产党人伟大的革命实践。    
    毛泽东1939年在他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写道:“我们中国……共有数十种少数民族,虽然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但是都已有长久的历史。中国是一个由多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这客观地表述了中国民族构成的实际,对各民族在国家中的地位给予了科学的肯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在中国共产党人夺取政权的伟大革命实践中,进行了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探索和具体实践,这包括在革命根据地推行民族平等政策,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建立少数民族自治性质的基层政权。这些,都为新中国成立后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天地为之一新。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能动地运用于实践,始终坚持和发展民族平等这一原则。纵观这50多年的历程,在民族平等方面有一系列里程碑式的举措:
    第一,彻底地废除民族压迫制度,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通过社会改革,旧的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制度土崩瓦解,使实现民族平等具备了政治前提。随着旧的所有制关系的废除和公有制的确立,新的民族关系出现,因为“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共产党宣言》)。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确立并载之于法律,这是千百年来中国民族关系史上伟大的事件,标志着中国各民族从此诀别了民族压迫与歧视,跨入了崭新的时代,各族人民以平等的地位、以主人翁的身份携手并肩去建设新国家,开始新生活。   
    第二,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政治制度上保障各民族平等。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表明了各民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宣告了各民族都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这是对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切实保护。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条件、程序、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规定,也都体现了民族平等的原则。新中国建立后,一个又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相继屹立于中华大地。现在,中国的55个少数民族有40多个行使了自治权,1.06亿少数民族的70%以上生活在自治地方。此外中国还设立了1200多个民族乡,颁行了地方法规,保障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这种制度在世界上独一无二。各民族的平等权利获得了政治制度上的保障。
    第三,进行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确立了不同人们共同体的民族归属。毛泽东明确指出:在民族识别上,“科学的分析是可以的,但政治上不要区分哪个是民族,哪个是部族或部落。”经过20多年的工作,经过科学的分析并充分尊重本民族的意愿,陆续确认了中国的56个民族成分,并确定了各民族的族称。这为确认各民族在国家中的地位,为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创造了前提条件。民族识别过程也是贯彻民族平等原则的过程。各人们共同体不论人口多寡,社会发展程度如何,只要符合构成单一民族的基本特征,便认定为单一民族。当时有的族群尽管只有一千多人,也认定为单一民族。在确定民族称谓时,对那些带歧视、侮辱性的称谓予以更改。民族识别成为我们党在民族工作上的一个创举,而且规模之大,识别民族之多,调查地区之广泛与深入,都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
    我们党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一贯采取尊重的态度。《共同纲领》和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新中国成立不久,就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少数民族语言调查。这在我国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在普查的基础上,帮助一些少数民族创制、改革和改进了文字。在党和国家的帮助下,少数民族语文翻译、新闻出版、语言广播事业等都有了很大发展,充分体现和贯彻了民族平等的原则。
    第四,在理论上提出了真正的民族平等。在民族问题理论上,民族平等有形式上的平等和真正的平等之分。列宁在1919年起草的《俄共(布)党纲草案》中指出:在民族问题上,“无产阶级的政策决不像资产阶级民主制那样从形式上宣布民族平等”。邓小平在1990年谈到民族问题时说:“我国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这里使用“真正的”三字,并非泛泛之语,而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的。这是对中国在改革开放中要坚持民族平等的庄严宣告,是对中国民族平等理论政策本质的揭示和强调,也是对国际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民族问题上对中国发难的有力回击。
    第五,在民族平等中高度重视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任何社会制度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经济是社会的基础,经济权利同样是其他权利的基础。任何法定权利的确定和保护都是和一定的经济权利相联系的。因此,要实行真正的民族平等,必须强化物质条件。正如周恩来1956年指出的:“如果少数民族在经济上不发展,那就不是真正的平等。”新中国成立后,在重视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同时,十分重视保障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中,强调了“如果不把经济搞上去,自治就是空的”。在改革开放中,国家针对历史上形成的东西部发展差距,提出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经济,并强调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江泽民在这次会议上指出:“要千方百计地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民族间的发展差距,逐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将对在新的形势下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我国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所采取的措施是多方面的,包括政治措施、法律措施、行政措施,以及经济措施。对少数民族各项平等权利的保护,根据对象和内容,采取了不同的方式,从而使对平等权利的保护形成了一个完整体系:
    一是政治权利的保护。保障各民族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各民族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其中对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给予了特别的保护。比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都至少有一名以上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了使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进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在代表名额的分配上,对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给予特别的安排,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可以适当降低。法律保护少数民族担任公职的权利,少数民族人员竞争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事务机构的公务员岗位时给予适当照顾。中国现有少数民族干部280多万人,分布在党、政、军、司法、教育、文化、科技等各个部门。
    二是经济权利的保护。每一个民族都必须依凭一定的物质条件,有自己的经济生活,才能生存和发展。对经济权利的保护,就是对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的保护。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鼓励和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生产,并采取了许多特殊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对民族地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产业结构,设立专项资金,实行政策倾斜,组织对口支援,推进改革开放等等。在经济权利方面,保障少数民族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财产权利。着力改善各族人民的生活,提高生活质量。20世纪80年代以来,持续进行了反贫困的工作,对贫困的少数民族提供帮扶和救助,使他们摆脱贫困,逐步走上小康之路。
    三是文化权利的保护。文化是一个民族的重要特征,它和一个民族的历史、情感、心理紧紧联系在一起,也是一个民族发展的内在动力。因此,文化权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上,除了提供汉文文件外,还要向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七种文字的译本,并同时提供这七种语言的同声翻译;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发展少数民族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各项文化事业,培养文化人才,设立文化设施。保护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对那些珍贵的、濒临灭绝的传统文化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抢救、发掘和整理,使之得以延续,焕发新的活力,获得新的生命,在新的时代发扬光大。同时保障各民族公民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大批少数民族的歌唱家、舞蹈家、音乐家和文艺人才茁壮成长。
    四是接受教育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国家采取多方面措施,设立教育行政机构,还举办了主要为少数民族服务的各类学校,如民族学院、民族中学等等。实行灵活多样的办学模式、办学体制,在贫困和偏僻的地区设立寄宿制学校。用少数民族语文和通用语文教学。在大中专学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分录取。这些措施发展了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人才,提高了各民族整体素质。新中国成立时,仍然刻木记事、结绳记事的民族现在也有了自己的大学生。   
    五是其他权利的保护。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涉及各个方面,还有如少数民族人身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健康权利以及保持和改革风俗习惯的权利等等都给予了全面的保护。以诉讼权利为例,法律规定,对不通晓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依法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司法机关要为之提供翻译。